香港出具的委托书是否必须本人过去签字才可以公证加章转递?

日期:2017-09-24 人气:774
近些年来,涉港澳台文书在大陆使用的频率越来高,这些文件在使用之前需办妥相关公证验证手续,那么应该到哪个部门进行公证呢? 

为了解决涉港澳台文书在大陆有效便捷的使用,司法部建立了委托公证制度,即由司法部通过考核,任命香港及澳门的富有经验的国际公证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各类文书公证。在香港叫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澳门叫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 

香港、澳门地区文书应当提供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台湾文书需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香港文书公证之后,是办理香港使馆认证还是司法部驻港办公室加章转递,主要取决于文书使用地,如果要在内地使用,就需要经过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不能是随便的香港公证人,然后要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之后就能在内地使用了,如果要拿到除内地外的其他国家使用,则需要区别该国是否是海牙公约国,然后办理公证,高等法院认证及该国驻港领事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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