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日期:2012-12-15 人气:833

随着涉外婚姻的逐年增多,涉外婚姻公证的需求也随之增多,从登记结婚,到办理各种涉及到婚姻状况的各种场合,再到离婚,再婚等,都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在讨论涉外婚姻公证前,我们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

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

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此种涉外婚姻公证需要到当地涉外公证处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程序: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关于涉外认证公证手续的办理,当今大多数国家大同小异,只是各国的具体职能部门有所不同,例如,在美国,进行办理公证手续不是到外交部的职能部门,而是由州政府的务卿认证即可,下面我们就办理涉外认证公证的手续的具体事宜做一下阐述。
1、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认证手续,为什么涉外文件需要进行认证?
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2.一般情形下,哪些材料需要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手续?
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对那些来自国外的、需要在国内法院需要使用的法律文书,都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就婚姻案件来说: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婚姻
 1、结婚
  中国人与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在中国进行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护照或者具有其身份国籍证明;
 (2)我国公安机关颁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者来华入境、居住证;
 (3)婚姻状况(未婚、丧偶);
 (4)如果离异的,需要提供有效离婚证正本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5)丧偶的,还需要提供死亡认证本;
  以上文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明文书以及配偶死亡证明等均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手续。
2、离婚
中国公民作为原告向国内法院起诉请求与外国人离婚,中国公民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文件:
(1)起诉状
(2)结婚证
(3)原告身份证明
(4)子女有效身份证件
 其中结婚证如果是外国政府颁发的,首先需要将其拿到国外政府进行公证,然后在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经过这一系列的公证认证手续后才能在国内法院使用。
(二)中国公民在外国的婚姻
 中国公民在外国的婚姻,需要的材料由于各国要求不同,需要各国的规定进行准备材料,例如在日本离婚,根据其法律规定,在女性离婚或者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六个月的,不得结婚,如果我国一公民离婚后又到日本结婚,那么她需要提供离婚已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该证明要想在日本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就必须经过公证认证。
另外例如,离婚问题上,双方在我国结婚,后来男方后来到美国生活,向美国某州法院起诉离婚,那么他就需要向该法院提供结婚证,该结婚证必须是男方回国或者委托国内律师、朋友进行公证认证过的,这样美国法院才能认可。
3、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本或者当事人在国外生成的书面材料(例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结婚证)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生成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领事馆的认证后,才能拿到我国法院使用。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办理完公证手续后最好立即进行认证,因为有些公证书有一定的时限限,例如婚姻状况证明、未刑事犯罪记录、健在证明、存款证明等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如果上述资料公证后六个月未进行认证,就会失效,领事馆也不会进行办理认证手续。
(2)公证与认证手续应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进行办理,不能在山东做了公证之后,又到北京去做认证,这是不可用的。
(3)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办理,在其证词、格式、用纸方面都有着特殊的规定,而且必要要有译文,普通的公证书不能办理领事馆的认证,不能送到国外使用,另外,当事人在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公证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需要送往的国家、使用的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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