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授权证明公证认证怎么办?

日期:2013-01-06 人气:682

诉讼代理,授权证明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一)境外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境外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或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在中国人民法院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三)外国使领馆的官员,受其本国国民的委托,可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出具由其本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有权签字人在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境外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域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代表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其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合法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已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

诉讼代理,授权证明公证认证需要办理哪些文件
(一)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三)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四)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诉讼代理,授权证明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我承认的港澳有关机关团体及香港八十四位律师办理证明手续。香港律师的证明,还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章转递,才能在内地使用。
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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