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怎么办?

日期:2013-04-12 人气:573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在各种领域的交流的日益广泛和深入,涉外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在办理涉外诉讼时,法院都会要求提供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这个该怎么办?以下就分别以境外主体为原告和被告来说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我们看一下什么是涉外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诉讼境外一方是原告时,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的办理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若该委托人属于企业,则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英国(包括英属处女岛/维京群岛和开曼岛)、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公司秘书处(公司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公司秘书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关于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可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公司董事、公司有无设定押记/按揭,无需亲自前往就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只要交纳少量查询费就可以了,不过只能以港币支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由律师或客户制作一份文件,证明某某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对外代表委托人行事、签署所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要视情况而定,因为有的国家其公证机关不接受类似“全权代表”的说法,会要求写明该法定代表人能就哪些具体事宜代表公司行事,能签署哪些法律文件,该文件的用途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谁签名?这是一个问题,可由公司秘书签名;实践中咨询过法官,由委托人的负责人自己签字证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法院也是接受的,法院非常注重该文件是否经过公证认证。我觉得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与委托人保持充分沟通,仔细考虑很多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涉外案件的公证认证程序繁琐,从国外寄法律文件到境内会耗费一些时间,收到文件后发现有瑕疵,处理起来会比较棘手,案情紧急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此外,因为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的法律文件要求为中文(某些仲裁适用英文的情况除外,仲裁员本身英文水平比较高),因此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接下来会提到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时,最好起草中英文对照的版本,这样公证认证版本可直接提交法庭或仲裁庭,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从我经历过的几个案子来看,美国、开曼岛的都是中文和英文版本分开公证认证的,估计是公证机关不接受中英文对照形式的法律文件。但是,法国当事人准备的材料是中英文对照版本,由当地法院公证。

2、授权委托书(POA)

制作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尽量制作中英文对照版本,或几份单独以英文、中文书写的版本,省去翻译费及翻译时间。此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案件后期执行等情况,把授权权限写全,避免执行阶段出现另外制作授权委托书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麻烦。


涉外诉讼境外一方是被告时,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的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第(3)项规定,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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