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司与国内个人成立外资公证认证国外公司主体资格

日期:2014-01-23 人气:807

随着中国利用外资的进一步深入,为了规范投资主体资格,限制“假外资”的出现,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制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BVI公司投资中国,设立外资投资公司,国内要求BVI公司的股东必须是100%的国外人,如果BVI公司是以境外上市为目的,股东是国内人,就需要申请19号文;这两种情况都必须对国外主体资格文件进行公证认证,程序如下:由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对BVI公司文件进行公证,然后交由英国外交部认证,最后拿到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经过以上三步完成之后的文件拿到中国来使用才是被认可的。
中国使馆只是对文件上最后一个签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而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确认,文件的真实性由出文机构负责。因此,在做BVI公司文件公证认证的时候,直接对英文文件公证认证,完成之后拿到中国国内文件的使用机构,再根据是使用方的要求和规定,直接使用或者再将完成的文件翻译成中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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