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外产生的证据如何公证认证

日期:2014-02-27 人气:635

随着中外交流的日益增多,以及中国企业及个人跨出国门,到国外开展业务,中外方之间产生纠纷,到中国法院打官司诉讼的也随之增多,对于在国外产生的证据如何公证认证就成为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步。

首先来看一下国外产生的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接下来看一下国外证据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首先由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最后送中国使领馆认证。

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国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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