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文件是否必须经过公证

日期:2013-05-12 人气:373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经贸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多,境外当事人在中国办理房产买卖,法院诉讼,银行授信贷款的情况也随之增多,在这期间经常会涉及到相关文件的签署,如境外当事人无法到场签字,则其签署的文件就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方可在国内被认可。

为什么要办理境外当事人签署文件公证

1、保障法律文件真实性的要求
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在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若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公证,境内接收文件的一方无法判断该项文件的真实性。部分境外形成或签署的法律文件即使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由于境内接受文件的一方并不掌握境外公证机构的印鉴或签字样式,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国际上对于该等文件还需履行一定的认证程序。
2、成为诉讼中合法有效证据的必然要求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境外形成的法律文件等证据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否则在诉讼时法院不接受其作为有效证据。如果境外形成的法律文件对支撑我行某一项业务法律效力具有关键作用,一旦法院不接受该等法律文件作为证据使用,我行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相应的权益亦得不到保障。因此,即使我们能够核实境外当事人的身份,也能够保证其签署文件的真实性,根据前述规定,为保证相关法律文件能够作为证据被法院接受,仍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将无法作为我国法院可以采纳的证据。
境外当事人签署文件公证如何办理
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应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 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书,再区分情况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他国家和地区具体认证程序可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官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2、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3、对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群岛等地区出具的需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经其所属国外交部门或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外国驻华使馆或驻内地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证明委托关系、婚姻状况、声明等公证文书,可径在中国内地使用,无须办理中方领事认证,但接受公证文书部门应当向相应的驻华使馆或驻内地领馆核实。
5、在香港,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对香港地区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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