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证据国内法院使用公证认证流程

日期:2017-11-16 人气:402

国外证据国内法院使用公证认证流程。

国外证据公证认证法律规定

《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国外证据公证认证流程:

1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在依法提交法院之前首先经当地公证机构证明,然后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该国和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 对于在我国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香港注册的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加章转递。

3 对于在我国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四个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

4 对于在我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再将公证正本与台湾海基会寄送的副本进行对比确认,或由法院请求本地的公证员通过海基会进行查证。

国外证据公证认证文件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资料,只审查中文译本。对译文与原文可能存在的出入甚至错误,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诉讼风险责任,并应允许对方当事人对此发表质证意见。如果某一外文词句存在法律意义不相同的多种译文表达,应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确定正确的中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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