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证文件的认证及转递
境外公证文件的认证及转递。
境外出具的文件来大陆是不是要公证认证或转递?外国文件到大陆来使用,肯定是要做公证的。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外国和国内司法部之间的约定,外国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按照中国委托公证人实施办法规定,由外国的中国委托人对文件进行查册核实,然后办理公证手续,接下来需要送到司法部驻外国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外国)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办理大陆使用的外国公证书必须要明确用途,办理后会得到一正一副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