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内地财产遗嘱公证

日期:2018-04-02 人气:902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内地财产遗嘱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3、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5、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6、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2002年司法部律公司《委托公证业务规则》附件一《继承遗产声明书格式》,以及2008年10月31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通告第713号>对前述《继承遗产声明书》修订后的格式有关规定,在不能获得香港高等法院检定的情况下,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办理在香港没有遗产的被继承人在港设立的处分内地财产的遗嘱公证。各公证机构在办理香港居民处分内地财产的遗嘱公证时,请按上述《规则》办理,不得拒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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