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遗嘱公证认证手续用于国内房产过户办理手续你是否知道

日期:2019-01-08 人气:1210

境外遗嘱公证认证手续用于国内房产过户办理手续你是否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还是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确认在加拿大订立的处分国内遗产的遗嘱效力的复函》中所述,要求当事人对其提供的在国外所形成的证据应进行公证、认证目的,均旨在通过程序或手续上的限制,增强人民法院对该类证据真实性判断的准确性,其规范的均是当事人对所提供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以及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2)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3)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国外形成的遗嘱做为证据是需要进行办理公证的,公证的办理可以有效的为我们提供证明,在进行办理的时候,会有很多人将公证认证这两个概念混淆,其实,它们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而且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我们在进行办理的时候,要注意区分。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只有首先办理了公证手续,才可以办理后续的认证,认证是相对于公证而言。这里所说的认证专指领事认证/使馆认证。

认证也叫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员、公证机关、负责认证官员及机关的签字和盖章属实,不涉及公证内容本身。

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加入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简称海牙取消认证公约或海牙公约,因此无论外国文书拿到中国使用,还是中国文书拿到国外使用,都需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即双认证,方可有效使用。

在我们进行办理公证的时候,要注意公证认证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公证的方式,我们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是不同的,如果是遗嘱公证的话,我们是需要提交遗嘱证明文件,而且一般是需要本人来进行办理。



    您的观点
    10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