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境外形成的证据办理公证认证的法律适用范围

日期:2019-01-09 人气:1251

【法律服务】境外形成的证据办理公证认证的法律适用范围

涉外诉讼案件中,域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近乎业界常识,然而,围绕公证认证要求存在不少疑问。例如,未经公证认证证据资料是否可以采信?是否所有域外资料都需公证认证?公证认证如何办理?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商事诉讼域外证据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的相当篇幅涉及域外证据的公证和认证问题,相对突出的一点是明确了并非所有域外证据均需公证认证,同时也规定对未办理公证认证的证据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真实性,而不是仅因形式瑕疵即予以排除,此外,指出一般应当办理公证认证的证据,列举了可以不公证认证的几种证据,阐述了公证认证的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等内容,这些内容一部分在之前的最高院《会议纪要》、座谈会讲话、地方法院的内部指南乃至部分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都有所反映,整理相关资料,可以发现《指南》对这些经验进行了系统化。

香港形成的证据 :

①司法部注册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律师)进行公证,并加盖火漆封印;

②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澳门形成的证据:

①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

②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台湾:

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

①由当事人在台湾经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②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大陆海协会,

③再转递至使用该证明材料的省一级公证机构或者中国公证员协会,确认使用。

通过上述梳理,关于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可以至少得出以下结论

1、涉及诉讼主体身份的文件以及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等,应当办理公证认证;

2、有些形成于域外的证据资料一般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例如公开出版物等,除非对方当事人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

3、其他域外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并不必然导致证据不被采信,关键点在于质证和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即在经过质证,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情况下,可以采信。

4、即使办理了公证认证,仍然需要经过质证,对证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考察。这一点是公证认证的内涵所决定的,当无疑义。因为所谓认证,是外交领事机关证明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签名或印章属实的行为,并不涉及证据资料内容的真实性。一些公证文件也同样不涉及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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